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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对此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要想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能仅依赖于毕业论文这一单一指标。在当前就业市场上,企业越来越注重求职者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因此,通过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可能更为直接和有效。“更重要的是注重提升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让他们成长为社会需要的人。”熊丙奇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2017年修正,本案适用,现为2023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广州3月12日电 (张璐 黄三笑 邱晓桐)3月12日,2025年黄埔“波罗诞”千年庙会(以下简称“庙会”)迎来“正诞日”,重头戏“五子朝王”与“龙舟朝王”等传统民俗活动轮番上演。
活动当天,樱园内细雨绵绵,樱花娇艳,却又多了份静谧,与周围的绿树、湖水相映成趣,别有一番韵味。“雨中的樱花,像极了中国山水画中的烟雾迷蒙,这是晴天感受不到的。”游客张世芳说道。
不过,护理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提升行业的社会认同感,但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还和工作强度、薪酬福利等有关。相较于护工,经过规范化培训,“竞争上岗”的医疗护理员能否获得合理的劳务回报?这关乎从业者积极性和“免陪护”服务的可持续性。
哈佛商学院研究显示,周工时超过50小时以后,边际产出趋近于零。不少企业早已破除了效率幻觉的陷阱,更遑论这一举措对企业本身的品牌形象也有具有正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