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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强行政行为可预期性。禁止作出政策承诺后又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对于确因公共利益而需调整的,应当对经营主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加强经费和科研力量支持,全面推进国家、省市联动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新技术手段运用,提高“空、天、地、网”实时监管能力。通过数字化等新技术手段,将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存档,既便于长期保存与研究,也能为公众提供全新的文化体验,还可以有效监督和监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状况,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行为。积极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畅通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监督的信息渠道,形成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管、共同发挥作用的良好局面。
受访专家指出,新业态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既是社会公平的试金石,也是经济活力的催化剂。一些地方的政策创新正为这一群体撑起“保护伞”,但如何将试点经验推广全国,仍需政府、平台与社会的持续合力。比如利用社会保险法修订契机,将新业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生育、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相关规范写入,从根本上解决参保法律机制建设问题。
(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集中精力抓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各项改革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充分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加快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统筹推进财税金融、国企国资、价格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打通中长期资金入市卡点堵点,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着力稳外贸稳外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深化国际经贸合作。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对涉企执行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上述要求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从结构看,一些领域价格显现积极变化,CPI中部分工业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稳中有涨,PPI降幅有所收窄,当前物价温和回升的态势没有改变。
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指导调解力度,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诉前化解纠纷1218.2万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至5号司法建议,涉房屋买卖、信用卡、保证保险等案件均大幅下降。针对医保基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发出第6号、第7号司法建议。推广“六尺巷”调解工作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焕发出蓬勃生机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