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改革开放之初,从集资办学到“希望工程”,点亮了千千万万孩童的梦想。“当年我给梁家河村里还集资办了小学,挺高兴的。后来为什么没了呢?也是好事,为提升教学质量,集中到乡镇去办了。那也是学校结构的一次调整。”
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和波兰的国防部长12日在巴黎举行会议,讨论乌克兰局势。乌克兰国防部长乌梅罗夫及欧盟、北约的代表受邀与会。法国国防部长勒科尔尼表示,对乌克兰的首个安全保证聚焦于帮助乌克兰军队,包括提升其能力、装备及训练水平等。
破解技术瓶颈要依靠创新和改革。2021年,辽源市启动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建设,在资金投入、人才引进等各方面推出改革举措,并牵头搭建了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针对产业链上的技术痛点,推动与高校资源深度合作。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2日上午,南海神庙石牌坊上“海不扬波”四个大字,在阳光下金光闪闪。南海神庙南广场早已人头攒动、热闹非凡,“五子朝王”仪式在庄重的鼓乐声中拉开帷幕。
采访中,专家一再强调,牛是古代重要的生产资料,几乎承担了全部农业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汉代禁止杀牛。但也并非一禁了之。在一些必要场合,是可以杀牛的。比如祭祀庆典、劳飨军士、隆重宴饮。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准确把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政策运用等问题,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司法公正。如“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查明“张某帻提议加盖公章”关键事实,并结合邢某梅加盖公章位置、借条形成过程、债务前期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以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为借款债务人的错误认定,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要求贯彻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全过程,加强证据审查,找准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对民事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注重契合法治精神,站在案件、事件本质的角度理解与确定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如“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献血法等立法精神,准确认定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以用血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错误,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依法精准监督,指导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精准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准确提出“就不可分割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监督意见,既实现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者损害的有效填补,又倒逼医疗美容经营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又如“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主动查明保证期间届满等案件基本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有误”的监督意见,促使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