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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消防安全标志的生产、销售方不需再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C证书。而除此之外,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避险逃生设施,这三大类消防产品仍须通过强制认证才可销售。
徐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数字技术设下的骗局层出不穷。随着老年人“触网”程度加深,针对他们的精准“围猎”套路也越来越多。
当脑电波被读取、记录,人的思维处于全面暴露的风险之中,隐私安全愈加凸显。脑机接口技术可以改变大脑的活动模式,可能影响我们的性格、决策甚至身份认同。专家建议,接受脑机接口技术临床试验的患者,必须经过严格的伦理审查。在技术普遍应用之前,相关部门应对脑机接口可能涉及的神经数据和精神隐私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和伦理原则。
伦敦3月12日电 (记者 欧阳开宇)第三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英国推介会12日在伦敦举行。中英政商界代表150余人参会。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2018年1月4日,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属文某强个人所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至2018年7月20日,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2018年3月14日,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5180元用血费用报销。
曾文莉认为,在职业选手商业价值充分释放后,其成功效应才会吸引更多的人群尤其是青少年从事网球运动,而这是中国网球经济发展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