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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代图像中,最常见的“椎牛”情形是:一个人,一手持木椎,一手挽拉牛绳。这是因为椎牛是项技术活,只需一人即可,但也因此,“必须要有准确的击打技术,才能一锤击中要害。因此,一般情况下,椎牛者多为职业屠宰者”。
在杨文创新路上,妻子姚玉粼是最重要的伙伴,出生湖笔世家的她将现代美学与传统工艺完美融合。她主导设计的“二十四节气”系列,根据时令变化调整笔头配毛比例:立春笔加入兔毫增添弹性,冬至笔则多用狼毫提升蓄墨量,系列产品入选浙江省优秀非遗伴手礼。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5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载明“张某标在某工程项目中借你的人民币(本金)贰仟贰佰万元,我公司愿意对该债务(220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3年,杭州发布“春雨计划”,保障新市民和青年群体来杭就业创业和生活,其中包括推出青荷驿站,为来杭求职面试的非杭户籍且无房青年群体,提供7天6晚的免费住宿和就业创业服务。
来自西北大学生命科学与医学部的崔亚丽委员,在向总书记介绍高校“新医科”建设情况时,建议鼓励高校带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
2024年全国两会,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习近平总书记希望民革“共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科技界“担当起科技创新的重任”、环境资源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