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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说,手机智能助手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手机厂商、第三方大模型公司、App、云服务等众多主体,数据在不同主体间流动,导致各方在用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上的责任关系难以区分,给监管带来挑战。虽然一些手机厂商已经在保护个人信息、化解用户隐忧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数据用途说明不够清晰、普通用户难以充分认知隐私政策及潜在安全隐患、难以避免第三方滥用无障碍权限的风险等问题。
北京外国语大学区域与全球治理高等研究院教授崔洪建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欧洲在这个时间点召开这样一次会议,是希望从军事层面上应对所谓的“大西洋变局”。他表示,欧洲需要通过具体的、军事上的行动,“将欧洲参与俄乌谈判的资格固定下来,让欧洲不仅能以外交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军事方式介入到未来俄乌冲突的解决中。”
来自俄罗斯的核威胁仍然严重,但主要是作为一种战略胁迫工具,而不是部署的直接风险。但实际使用核武器的阻碍很大,包括邻国和北约的反对和报复风险,另外也有俄罗斯内部的制约因素:使用核武器可能导致俄罗斯精英内部的分裂,尤其是在军事指挥结构抵制这种极端决定的情况下。
今年,江苏省科技厅厅长徐光辉代表在发言中向总书记汇报了相关情况:全省财政去年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达788亿元,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增至14个,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两年新增700多家……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一位77岁的高位截瘫患者通过脑中想象,一旁的机器臂在白板上写出“浙江大学”四个字。5年前,专家团队在患者脑中植入两块4毫米大小的芯片,通过微小电流让脑细胞与计算机互动,驱动机械手臂,实现“脑控”写字,与正常人的书写反应仅相差0.2秒。目前,100个常用汉字中,患者“脑控”书写的正确率达到96%。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子江介绍,用户一旦开启无障碍服务,手机屏幕上的所有信息就会被手机智能助手获取,包括个人身份、聊天记录、地址乃至密码框内输入的内容。再加上无障碍服务的自动点击功能,用户的资金安全也可能岌岌可危。“这就像是在手机上开了一个‘后门’,他人可以随便进出,也可以顺手牵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