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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说,手机智能助手推广使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更新、行业自律、完善监管等方面的协同治理。一方面,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完善用户数据处置流程的合法合规性,构建更加智能化的内部防御系统,实时监测和拦截潜在的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提高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水平。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厘清手机厂商、第三方大模型公司、App、云服务等各方在用户数据安全保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应对智能手机助手使用带来的隐私泄露风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二是一审认定立功有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二审应当如何处理。
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截瘫患者小白实施无线微创脑机接口植入手术,经过两个月康复训练,患者成功实现意念控制光标移动。
习近平总书记高兴地说:“走共同富裕的乡村振兴道路,你们是先行者,要把这个路子蹚出来。要继续推进共同富裕,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
其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制度的运用,明确:“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金某虽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毒贩、缴获了毒品,但有关贩毒活动是在金某主动约购毒品的情况下发生的。金某获取犯罪线索的方式虽然不直接符合上述规定所明确例举的行为方式,但无疑具有非法性。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从立功制度的精神出发,应当认为金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立功。
2015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载明“张某标在某工程项目中借你的人民币(本金)贰仟贰佰万元,我公司愿意对该债务(2200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徐州博物馆基本陈列展“汉家烟火”展厅内,这件蓄势宰杀的汉俑与其它8件陶俑摆放在同一个展台。展台周边,安静地卧着狗、鸭、牛等四只动物陶俑,中心位置则留给了两个人物陶俑,他们手里都拿着一把刀,刀尖指向之处,是一只躺倒待宰的牛。牛前方则是一个案板,案板后方端坐一人,手中持刀,似是正在料理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