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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国家安全机关缜密侦查,在张某回国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终,张某因犯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国家秘密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皖民撤2号民事判决:驳回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二级巡视员夏军在致辞中表示,林芝与江苏虽相隔千里,但文化相通、心意相连。南京与林芝既互为目的地,也互为客源地,合作基础坚实,发展前景广阔。期待此次推介会为两地文旅合作搭建桥梁,共同探索文旅旅游发展新路径。
针对目前的旱情,河南省水利厅于6月14日17时将水旱灾害防御(抗旱)Ⅳ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并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科学精准调度水利工程,加强灌溉用水管理,细化落实各项供水保障措施,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最大程度减轻干旱灾害损失。
业内专家介绍,在棉及其混纺织物的退浆污水中,含有浆料、浆料分解物、纤维屑、酸、碱和酶等,其污水量较小,但污染物浓度高;染整污水中含有残余染料、浆料、纤维屑和各种助剂。废水中的甲醛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可能对水生生物产生毒性,对人体健康也有很大的影响。
其四,区分诉讼主体。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关键看纠纷类型及是否实际经手彩礼。若因退婚、悔婚等原因产生彩礼纠纷,实际支付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一方及其父母也可被列为共同被告。若夫妻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彩礼问题,如符合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法定情形,诉讼主体原则上为夫妻双方,父母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除非有证据证明彩礼涉及父母个人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