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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进一步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切实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以高质效办案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编发本批指导性案例。在对下征集和筛选案例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最终确定5件案例入选本批指导性案例。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截瘫患者小白实施无线微创脑机接口植入手术,经过两个月康复训练,患者成功实现意念控制光标移动。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记者,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关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要快速跟上,不能给可能利用AI进行的欺诈行为可乘之机,同时也应该增强AI相关的公众教育,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相关工具。
据天津日报报道,“护士与第三方医疗护理员共同陪护,护理员由院方与第三方共同培训”为当地“免(无)陪护”病房的主推模式之一。
监督结果。2022年3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成都某医美公司赔偿杨某12万元。
答:“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四大检察”中直接贴近民众、服务民生的一项工作,如何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