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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务论层面,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标识的义务,源于对特定危险的控制与防范。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技术开发与部署的核心主体,其算法设计和数据训练直接决定了生成内容的性质与潜在社会影响。根据危险控制论,作为危险的开创者和控制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网络空间,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向广大用户提供大语言模型的交互服务,让互联网与智能算法实现了深度融合,开启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服务与交流活动。借由该类服务与实践活动,智能服务提供者和相关平台的运营者可以从该活动中获利。作为这种特定、抽象危险的开启者,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相关权益免受侵害。
哪里营商环境好,企业就会往哪里走。为了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多年来,我区发改部门实施了一系列举措,出台《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营商环境建设“一要点两清单”,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水平,依托智能设备提供“宽进、快办、便民”的企业登记模式,实现企业“即申即办即批”。印发《西藏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难点堵点问题。通过开展“诚信政府建设年”行动,推动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实现“信用中国(西藏)”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互认。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在重塑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它能够进行逻辑推理并生成高质量的文本、图像和视频,甚至能为人类提供很好的决策建议,为人类的生活与工作带来诸多便利。但是,与其相伴而生的还有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权益侵害等一系列显性与潜在的风险。它既会误导广大普通用户,也会严重污染信息生态和网络舆论场。为防范该颠覆性技术所导致的信息风险,推动AI健康发展,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内容标识的义务。这既是社会各界的期望所在,也是许多国家在技术发展与公共利益之间所作的价值权衡。
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谢雁冰 李晓喻 郭超凯)原子能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核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的规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影视文娱业务中心总监马丽红指出,在微短剧消费模式探讨中,透明定价意义重大。
根据耶鲁大学预算实验室近期发布的研究报告,美国政府今年以来实施的关税措施在短期内已经把整体物价水平推高了3%,相当于让每个美国家庭购买力年均损失4900美元。
当我们闭上眼睛时,我们关闭了视觉这一主要的信息输入通道,从而减少了外界刺激对大脑的影响。这有助于我们暂时摆脱那些可能引发愤怒的刺激因素,为我们的情绪调节提供了一个缓冲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