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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说,手机智能助手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手机厂商、第三方大模型公司、App、云服务等众多主体,数据在不同主体间流动,导致各方在用户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上的责任关系难以区分,给监管带来挑战。虽然一些手机厂商已经在保护个人信息、化解用户隐忧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然存在数据用途说明不够清晰、普通用户难以充分认知隐私政策及潜在安全隐患、难以避免第三方滥用无障碍权限的风险等问题。
运营商应在宣传和办理套餐时,明确告知用户优惠期限、后续收费标准、套餐内容等,避免模糊话术。在办理业务时,运营商应明确告知用户设备(如光猫)是租用还是赠送,并书面确认用户的知情和同意。同时,运营商应加强客服人员的培训,确保其能够准确、清晰地传达信息,避免误导用户。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金某等组织卖淫案等三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48-250号),作为第44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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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婉萱看来,这几年,教育行业面临着不少挑战,发展态势有所下滑,她希望在未来十年,能细水长流深耕音乐教育。南静恩补充道,她们将持续探索多元课程形态,推动品牌长效发展。(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据此,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行为构成立功的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中指出并纠正。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尽管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并对其从宽处罚存在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对其加重刑罚,应当维持一审判决对金某的定罪量刑。虽然二审法院认定金某案涉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导致原判刑罚略轻,但因金某还有其他立功表现进而被从宽处罚,所判刑罚尚未达到畸轻的程度,故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亦无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驻外人员身处异国他乡,远离亲友,参与各种人际交往、社会活动是人之常情,有的也属工作需要。但对外交往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规守纪,严格自我约束,充分认识到自身岗位和掌握信息的重要性、敏感性、涉密性,切勿随意透露敏感信息,这既是对国家秘密的守护,也是对个人安全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