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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蔡敏君履新驻武汉办主任后第一次到山西,她品尝了当地美食特色“头脑”和烧卖,行走在太原市区,她也感慨于山西省现代化发展带来的惊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这一主题,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一项传统职能,以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哪些考量?秉承“精而又精、优中选优”理念,此批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规则指引、法律政策精准适用方面,如何引领民事检察办案?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质效,又释放出哪些信号?就此关注,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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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钟自然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
监督意见。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临近“3·15”,整治假冒伪劣产品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其中,消防产品的质量好坏在危急时刻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最近,国家消防救援局部署各地消防救援队伍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销售企业、店铺,酒店、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