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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的立场:乌克兰声称应该有20万维和人员,但这个数字对欧洲国家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乌克兰很可能使用经典策略——要求多,得到少)。乌克兰只有在维和部队有组织,并接受欧洲指导的情况下才会对其表示欢迎,并正在考虑将这一步骤作为一种形式的安全保证。乌克兰不认为维和部队是逐步增加其国内防御能力的替代方案,也不认为维和人员是防止未来俄罗斯侵略的唯一/主要保障。乌克兰很可能不会将维和人员部署到其领土上(毋庸置疑,俄罗斯也不同意这一点)。
特南鲍姆表示,从行动上讲,“欧洲人有能力向乌克兰派遣军队,尽管他们会面临重大障碍,特别是在情报和后勤方面。但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俄罗斯开始瞄准乌克兰的欧洲军队,华盛顿将如何应对?”
经202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223—227号)作为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一审判决后,张某帻、曹某环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邢某梅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涉借款本金数额进行重新审查,认定邢某梅应归还张某帻、曹某环借款本金806.4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邢某梅作为借款人,实际收到并使用该款项,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作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承继者,在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中出借账户,公章作废超过九年后未及时销毁,应当对张某帻、曹某环出借给邢某梅的借款不能归还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邢某梅偿还张某帻、曹某环本金806.4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邢某梅追偿。
答: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引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准确把握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司法政策运用等问题,依法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及时纠错,维护司法公正。如“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准确查明“张某帻提议加盖公章”关键事实,并结合邢某梅加盖公章位置、借条形成过程、债务前期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以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系借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为借款债务人的错误认定,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二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将“三个善于”要求贯彻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责全过程,加强证据审查,找准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关系,对民事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注重契合法治精神,站在案件、事件本质的角度理解与确定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准确适用法律;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处理法理、事理、情理,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办案过程中。如“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献血法等立法精神,准确认定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以用血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错误,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引领各级检察机关持续推进依法精准监督,指导检察机关正确理解精准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准确提出“就不可分割商品或服务的整体价格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监督意见,既实现医疗美容领域消费者损害的有效填补,又倒逼医疗美容经营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又如“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提出“原审法院未依法主动查明保证期间届满等案件基本事实并导致裁判结果有误”的监督意见,促使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2013年施行,本案适用,现为2021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条)
二审判决后,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邢某梅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没有按照金融业管理规定,对其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客观上造成在邢某梅与张某帻、曹某环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账户的事实,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应当对其出借账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应当对张某帻、曹某环出借给邢某梅的借款不能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维持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