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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辆一直以某伍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宣传,周某某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均是与某伍公司的员工协商,周某某与贺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也是某伍公司制作的合同模板,合同签订地、提车地点均在某伍公司的经营场所。贺某作为某伍公司原员工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伍公司员工贺某出售案涉车辆的相关行为及法律后果应当由某伍公司承担。某伍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二手车的公司,应当在出售前对车辆的修理、事故等情况进行核查,如实宣传并告知消费者。刘某将刚购买不久的“泡水车”放在某伍公司,其配偶作为公司唯一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情况,其公司员工也应明知。某伍公司明知为“泡水车”,却在销售过程宣传车辆无泡水,同时在签订合同时也未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给购买方,在周某某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也未将车辆情况如实告知,构成欺诈。
从消费品类看,在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力扩围等政策拉动下,新能源汽车加速开进农村。此外,农村高品质家电的需求持续释放,大尺寸电视、洗烘一体机以及智能家居类小家电成为农村居民青睐的产品。
记者在四川绵阳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的生产车间,看到了刚刚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减速器加工、装配产线。生产线上,智能机械臂精准抓取零部件后,通过传送带送入下一道工序加工。在高速运转的流水线上,平均不到两分钟便会有一个汽车减速器下线。
当前,中国车市仍在呈快速发展态势。2025年一季度,中国汽车市场以产销增速迎来“开门红”。中汽协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3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756.1万辆和74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4.5%和11.2%。
在义务论层面,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内容标识的义务,源于对特定危险的控制与防范。智能服务提供者作为技术开发与部署的核心主体,其算法设计和数据训练直接决定了生成内容的性质与潜在社会影响。根据危险控制论,作为危险的开创者和控制者,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现代网络空间,智能服务提供者通过向广大用户提供大语言模型的交互服务,让互联网与智能算法实现了深度融合,开启了一种全新的信息服务与交流活动。借由该类服务与实践活动,智能服务提供者和相关平台的运营者可以从该活动中获利。作为这种特定、抽象危险的开启者,智能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相关权益免受侵害。
晋商万里茶道是一条始于17世纪的国际古商道,它南起中国福建武夷山,经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河北、内蒙古向北延伸,进入现蒙古国境内,穿越沙漠戈壁,到达中俄边境的通商口岸恰克图,入境俄罗斯后,经伊尔库茨克、喀山、莫斯科,最后抵达圣彼得堡。
马丽红表示:“‘概不退款’对消费者不公平,损害了其公平交易权。当微短剧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时,可能违反广告法中关于虚假宣传、诱导性宣传的规定。有些微短剧宣传过度,实际质量却跟不上,虽然不一定构成欺诈,但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优点的问题,误导消费者消费。这种情况下,应给予消费者退款渠道。若该条款构成格式条款,即商家借此撇清自身责任、剥夺对方主张权利的机会,按照规定,这类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作无效条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