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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徐州博物馆基本陈列展“汉家烟火”展厅内,这件蓄势宰杀的汉俑与其它8件陶俑摆放在同一个展台。展台周边,安静地卧着狗、鸭、牛等四只动物陶俑,中心位置则留给了两个人物陶俑,他们手里都拿着一把刀,刀尖指向之处,是一只躺倒待宰的牛。牛前方则是一个案板,案板后方端坐一人,手中持刀,似是正在料理肉类。
2018年5月16日,张某帻、曹某环起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申请,追加邢某梅为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帻、曹某环的钱款汇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时任该社法定代表人的邢某梅出具借条,并实际占有、控制、使用该款项,邢某梅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某监管局批复,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权债务,应对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如下:一、邢某梅偿还张某帻、曹某环借款本金798.6万元及相应利息;二、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邢某梅追偿。
(二)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径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受高空低槽东移影响,16日河南省有分散性阵雨、雷阵雨,雨量分布不均,中西部局部中雨或大雨,并伴有短时强降水、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举示,否则应当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系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其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并不影响各方当事人平等行使包括收集证据、举示证据、质证在内的诉讼权利。因此,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坚持公权力监督属性,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确定调查核实事项,规范开展相应工作。
全面贯彻好“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正确理解党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消除顾虑,放下包袱,大胆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完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民营企业家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加强年轻一代教育培养,引导他们继承老一代“听党话、跟党走”和艰苦创业、实业报国的优良传统,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强做优企业。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探索改革发展之路,引导民营企业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民营经济人士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克服非理性行为,强化风险意识。
二审判决后,袁某松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袁某松获得报销的5180元用血费用虽然是其常年无偿献血的优惠,但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而该笔费用报销使得袁某松并未产生该项损失,对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该笔用血费用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再审法院重新核定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2299.56元。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