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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赵展慧)记者12日从国家开发银行获悉:今年1—2月,国开行发放水利和水资源领域贷款285.7亿元,同比增长67.5%,重点支持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灌区建设、防洪减灾基础设施等领域。
乌克兰的立场:乌克兰声称应该有20万维和人员,但这个数字对欧洲国家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乌克兰很可能使用经典策略——要求多,得到少)。乌克兰只有在维和部队有组织,并接受欧洲指导的情况下才会对其表示欢迎,并正在考虑将这一步骤作为一种形式的安全保证。乌克兰不认为维和部队是逐步增加其国内防御能力的替代方案,也不认为维和人员是防止未来俄罗斯侵略的唯一/主要保障。乌克兰很可能不会将维和人员部署到其领土上(毋庸置疑,俄罗斯也不同意这一点)。
在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艳看来,无障碍权限虽然能为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还是应谨慎开启此类权限,因为系统对这些功能的调用限制相对较少,理论上它几乎可以执行所有的屏幕操作,容易引发数据滥用或过度采集信息的问题,给用户财产安全与个人隐私带来风险,还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秩序问题。
第二步是4月中旬起,在与利益相关方和欧盟成员国进行磋商后,将对更多美国输欧产品加征报复性关税,拟覆盖美国输欧牛肉、海鲜、奶制品及家电、纺织品等,涉及产品总值约180亿欧元。
监督意见。202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从邢某梅出具的借条内容看,“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一处加盖在“今借到曹某环现金950万元整”上,另一处加盖在“由信用社担保”及邢某梅签名上。根据常理,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可能既是借贷方又是担保方,因此需要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加盖“某乡信用合作社”公章行为的性质。因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帻、曹某环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而且没有证据证实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加之借条上明确注明“由信用社担保”。据此,可以认定邢某梅系在张某帻要求下通过加盖公章行为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次,邢某梅作为时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在其个人巨额借款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根据张某帻要求,通过加盖公章行为欲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是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至某农村信用合作社承担,张某帻、曹某环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机构,主要经营存贷款、个人储蓄、结算等业务,为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并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邢某梅加盖公章的行为不属于依法依规履行职务行为,并不产生表见代表的法律效果。综合全案,应当认定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担保行为无效。最后,虽然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存在公章监管不力问题,但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再审判决认定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取得赠与财产已无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同时,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非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径行分割,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
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传统职能,也是民事诉讼监督的核心。近年来,检察机关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强化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监督力度加大、监督质效提升,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效和民事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